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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克穎案成功取得英國法院一審的引渡裁判,這是法務部與外交部,結合了蘇格蘭檢方齊心合力的成果,此案更彰顯了我國的司法主權。我國駐外代表處與法務部國際司同仁們,在艱辛的外交條件下持續努力不懈,實應獲得最大的讚美和肯定。

本人在此案中,以法律學者的身分,作為台灣方面提出書面專家證詞之代表。從年初迄今的作證期間,蘇格蘭檢方以書面進行對本人之詰問,往返書信頻繁。蘇公司品牌行銷格蘭檢方一開始的策略就是:要求我方必須提出公正客觀的第三人做為專家證人,而不是僅依靠法務部給予的意見。專家證人必須為無償,不得由法務部或任何台灣政府機關給予津貼或酬勞,以彰顯其中立性。蘇格蘭檢方先來台諮詢了兩位律師與兩位學者後,我因研究專長為刑事法學,擔任了最終的專家證人。

蘇格蘭檢方的中立專家證人策略十分正確,這使英國法院以專家意見反駁林克穎的指控,具有堅強的依據,不被質疑是台灣政府的代言人。法務部也遵守約定,並未介入本人和蘇台灣騰訊跨媒體格蘭檢方之間。每一次英方開庭後,檢方便會來信詢問新的疑點,而本人則必須一一舉出明確條文、判決與法學理論,說明我國司法制度,也澄清林克穎在我國確實受到公平的審判與應有的程序保障。由於事涉敏感,因此作證期間之提問與回答內容本人均行保密。最後一份英文意見近三十頁,經公證替代宣誓,請外交部認證再轉交英國。

對於蘇農地買賣格蘭檢察官迪克森先生的認真負責,本人要致上最高敬意,本人也感謝交大科法所蘇芳儀同學在撰寫意見中協助資料之蒐集。

在大家為此成果雀躍不已之際,本人也希望做出下列幾點呼籲:

第一,本案應作為經典教材,蘇格蘭檢方所提出的問題,未來也可能出現在其他需要進行引渡的案件中,綜觀其所提之問題,可分為六大類:一、我國司法人權與獄政概況;二、我國如何確保公平審判;三、被告程序權利的保障;四、司法判決發生錯誤時之救濟;五、法官檢察官之倫理規範與評鑑;六、台灣公務體系之清廉程度與打擊貪腐之成效。建議可將此六類問題預先說明,以因應未來引渡之需求。

第二,追人也要追錢,我國除了有通緝犯的引渡需求,更急迫的議題是如何將遍布世界各地的不法所得予以追回。台灣電動床工廠在金流全球化的時刻,任何犯罪所得均可輕易移轉到國外,我國沒收法制落後,對逃亡死亡或移轉、變賣資產的被告,無法進行沒收。先前法務部成立沒收扣押追徵追繳抵償修法小組,但小組提出之所有建議,至今仍未聞任何修法動作,實應利用此一機會,盡速改革我國落後的沒收法制,將屬於我國人民的錢追討回國。

第三,我國法學教育應該加強國際化,國際化並非只是「前進百大」的口號,或是請一堆外國學者來台演講,而是應該培養有能力在國際場合捍衛國家、有能力讓台灣法學不在全球法學戰場上消失的法律人。

法律學者的生命,本就不在創造多少SSCI或TSSCI排名指數的文章,而在於其研究是否對社會國家產生正面的影響力。能盡一份台灣公民的責任,本人無比欣慰。願本案之受害者與家屬能得著平安,也願以本案為里程碑,續造台灣司法國際化之新紀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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